您好,欢迎进入西湖娱乐城电动伸缩门有限公司官网!
西湖娱乐城

联系我们

邮箱:youweb@admin.com
电话:@HASHKFK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经济开发区 在线咨询

西湖常见问题

西湖娱乐城- 西湖娱乐城官方网站- APP关于《杭州市水上交通条例(草案)》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的报告(书面)

发布日期:2025-08-28 15:49 浏览次数:

  西湖娱乐城,西湖娱乐场,西湖娱乐场注册,西湖娱乐城注册,西湖娱乐城官方网站,西湖娱乐城APP,西湖娱乐城网址,西湖娱乐城链接,西湖娱乐城登录,西湖娱乐城平台,西湖娱乐城网址,西湖娱乐城最新,寻宝奇航

西湖娱乐城- 西湖娱乐城官方网站- 西湖娱乐城APP关于《杭州市水上交通条例(草案)》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的报告(书面)

  1.关于条例名称,这次立法是立新废旧,即制定一部新法,同时废止两部旧法,建议在不与上位法重复的情况下,对条例的名称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暨军民主任)2.建议明确水上活动区域与交通管理之间的关系,并对相关法规的标题进行适当调整。例如,针对钱塘江举办的冲浪比赛,现行的“交通条例”可能不足以涵盖所有相关事宜,而“安全管理条例”则可能更为恰当。(陈卫强副主任)3.建议将标题“《杭州市水上交通条例》”改为“《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李悦委员)4.条例的目的性还需增强,条例的结构模块条理性有待提升,对船员、船、水上运动、港口建设、航道养护、交通秩序、交通安全、生态建设等内容,建议分块表述。(石仕元委员)5.从法规完整性看,建议以港口航道、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水上交通安全、水上生态的逻辑梳理条文顺序,进一步谋篇布局。(黄旼委员)6.条例题目切口大,但是内容切口小,在题目和内容的匹配上有一定错位,建议再做进一步梳理,以确保条文内容与法规名称更加贴切。(孟颖芳委员)7.标题太过宽泛,标题建议改为《水上交通安全条例》《水上交通管理条例》或《水上交通保护条例》。(蒋应成委员)8.目前标题内容与条文内容不完全适配。标题内容“水上交通”内涵较大,核心要素包括船舶、航道、港口及安全管理体系,条文内容主要围绕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议两者对应起来。(江成器委员)9.条例标题与主体内容不够契合,建议标题改为《杭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杨焕然委员)10.建议修改题目,或者增加水上事业高质量发展内容。条例草案的立法目的是加强水上交通管理,并促进水上交通事业高质量发展,从条文内容看,大部分为水上交通管理,未兼顾两个立法目的。(吴志明委员)11.建议把条例名称改为《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李秀莹委员)

  采纳。条例立法目的是加强水上交通管理和促进高质量发展。鉴于上位法对水上交通管理的规定已比较完备,草案修改稿对水上交通管理相关内容作了补充细化;对于水上交通高质量发展,则根据省政府今年4月出台的《关于高水平建设“航运浙江”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省政府实施意见)充实有关内容。为与立法目的和主要内容相呼应,草案修改稿将法规名称修改为“杭州市水上交通发展和管理条例”;同时调整篇章结构,将全部内容分为总则、基础设施、水路运输、水上活动、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四十四条。

  采纳。体现在修改稿第五条。一是考虑到上位法已经明确了各部门主要职责,为减少重复,草案修改稿对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作了进一步补充和细化,并增加公安、应急管理部门。二是《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职责权限负责管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因此,草案修改稿依法明确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杭州海事局)在我市区域内中央管理水域的相关职责。

  5.建议站在全市层面进行立法,条例中起草部门痕迹较重,交通运输局职责比较明确,但涉及的其他相关部门没有明确具体职责,在立法过程中应尽量避免部门权益的法律化。(陈卫强副主任)6.条例第四条提到发改、财政、生态环境、文旅等相关部门“依法做好水上交通相关管理工作”,建议进一步细化具体职责,建立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的跨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协调航道保护、旅游开发、生态环保等领域问题。(骆安全副主任)7.水上交通的概念比较宽泛,条例中也提到发展和改革、财政、水行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气象、体育、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部门,依法做好水上交通相关管理工作,但具体条文中基本是规定属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事项,对上述其他部门负责事项很少。(林伟光委员)8.从部门职责看,现有条例草案对交通部门职责规定较多,但对其他部门的职责规定相对较少,事后监管条款不多,建议加以补充,提升条文完整性。(黄旼委员)9.第四条中部门职责提及很多部门,但条例草案并没有规定其他部门的职责。建议将发改、财政等关键部门的职责写进条款中。(杨焕然委员)10.针对条例第四条部门职责,建议参照其他条例,细化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以增强针对性与操作性。(蒋慧鸯委员)11.《条例(草案)》第四条明确发改等11个部门需依法做好水上交通相关管理工作,但《条例(草案)》全文没有具体条款明确对各部门具体需履行的职责或配合开展的工作,不利于《条例》的贯彻实施。建议《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如减流和泄水情形由谁管理,由谁负责通知和管理水上通行船舶等。(城建环保工委)

  采纳。体现在修改稿第五条。一是考虑到上位法已经明确了各部门主要职责,为减少重复,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一款对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作了进一步补充和细化,第三款增加公安、应急管理部门。二是《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职责权限负责管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因此,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二款依法明确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杭州海事局)在我市区域内中央管理水域的相关职责。三是具体的职责体现在第三十、三十一等条款中。

  12.建议第四条中的“水行政”部门进一步明确具体单位(非市级行政部门),与发展和改革、财政等市级行政部门保持一致。(郑荣新委员)13.建议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水行政”修改为具体行政部门如“水利”,并在“依法”之前加上“按照各自职责”、删除“管理”二字。(钱建中委员)14.建议明确条例草案第四条中“水行政”部门的具体市级负责部门。目前“水行政”部门指代模糊,不利于相关工作的开展与责任落实,需进一步细化明确。(魏丹英委员)

  5.《条例(草案)》第七条涉及航道港口的规划,第十八条涉及停靠点规划,第二十一条涉及水上活动区域划定。建议:一是要明确相关规划应符合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详细规划相衔接;二是要进一步梳理明确港口、码头、停靠点各类规划的约束对象,既要避免概念交叉,又要确保渣土码头等城市发展必需的基础设施具备建设的条件;三是水上停靠点规划应重点与旅游、体育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确保相关设施充分发挥作用。(城建环保工委)

  3.建议第十八条第二款后增加一款,对公众参与停靠点规划工作作出原则性规定,如在确定水上停靠点布局时,除征求区、县(市)人民政府意见外,还应当通过听证会、网络公示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吸纳合理建议,以提高规划布局的科学性、民主性。(钱建中委员)4.第十八条第三款为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置停靠点设置了前提条件,即须向市级交通部门提出建议,但按照上位法,权限应该在区县一级,建议明确依据。(方永红委员)

  5.建议将条例第十八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水上停靠点(以下简称停靠点)是指为满足群众旅游观光、运动休闲、交通运输等需求而设置的场所。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港区规划,将停靠点布局纳入港区规划,并与旅游、体育、河道及水域岸线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确定停靠点布局时应当征求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同时,增加一款内容:停靠点的规划设计,除发挥传统交通或交通枢纽功能外,还应兼顾沿路沿线周边区县市的生态旅游资源,通过水上交通串联形成旅游线路。从杭州市全域范围统筹规划设计,对停靠点进行高标准设计与提前谋划,将资源禀赋较好的停靠点,按综合化的游客服务中心标准规划建设,使其成为拉动城乡旅游融合的重要抓手。(蒋慧鸯委员)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492号)明确:规范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针对部分没有港口的设区市(含地区、自治州、盟,下同)之间的客运航线,以及部分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航线的起始地、挂靠地、目的地在港口区域范围之外的实际情况,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指导,支持鼓励有关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台地方政府规章等制度性文件,从停靠站点选址、建设标准、运营管理、安全监管等方面进一步明确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具体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督促从事市内客运航线的船舶在港口客运码头或符合上述制度性文件要求的停靠站点停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不符合制度性文件要求的现有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限期整改。

  8.《条例(草案)》第十九条明确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停靠点设置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第二十条明确水上活动区域范围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航道条件和通航情况,结合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划定。建议:一是《条例(草案)》适当增加设置停靠点和划定水上活动区域的刚性要求有关内容,适当规范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二是鉴于停靠点和水上活动区域均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建议由市政府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具体管理办法。(城建环保工委)

  根据《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监管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技术监控。水上交通安全技术监控应当纳入社会治安监控系统。实施技术监控的航段应当公示。含有测速等计量装置的技术监控设施,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上交通安全治理数字化建设,提高船舶管理、通航保障、水上搜救等方面的智慧化、精准化、协同化水平。”有关数字化监管内容修改稿体现在第六条。

  10.建议将条例第十条“为船舶避让留有合理时间”中的“留有”改为“预留”;同时将该条第二款内容整合至第一款末尾,修改为“决定减流或者泄洪作业的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应当协助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降低减流、泄水作业对水上交通安全的重大影响”。(汤海庆委员)11.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决定减流或者泄水的单位应当协助市和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取措施,降低减流、泄水作业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影响。(城建环保工委)

  2.建议第十四条船舶污染管理中,增加对船舶本身用油和漏油、渗油方面的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林沛委员)3.建议对条例第十四条(船舶防污染管理)的内容进行精简,优化冗长表述,提升条文简洁性。(潘伊玫委员)4.《条例(草案)》第十四条重点明确防止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情形。建议:一是参考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要求,对船舶的排气和船内餐饮油烟排放标准进行明确;二是对于城市内河中划定的水上活动区域,要进一步明确该区域内从事本条例提出的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应鼓励使用新能源动力船舶,禁止使用燃油动力船舶。(城建环保工委)5.第十四条第二款增加:切实加强对渣土、淤泥等易污染物的运输监管,防止运输途中出现二次污染。(城建环保工委)

联系方式

全国服务热线

@HASHKFK

手 机:@HASHKFK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经济开发区

扫一扫,加微信

Copyright © 2002-2024 西湖娱乐城电动伸缩门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非商用版本 备案号: